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

本网站支持IPv6     保单查询登录/注册 收藏|设为首页
树立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8-06-15 信息来源: 作者: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有所遏制,但案件总量仍居高位,形势严峻。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从种植养殖、资源开发向投资理财、网络借贷、众筹、期货、股权、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在此,通过介绍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希望广大消费者认识非法集资的风险,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四、购买保险需注意事项
  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同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公司举报电话:0755-22300123,0755-22904085,举报邮箱为jubao@foresealife.com, Falhgb@foresealife.com。
  • 客服热线:
    956099
    400-889-6333

    7*24小时
    全天为您提供服务

  • 网上支付即时生效
  • 官网直销报价最低
  • 业务在线查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