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

本网站支持IPv6     保单查询登录/注册 收藏|设为首页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发布时间:2015-05-28 信息来源: 作者: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 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一) 旁氏骗局 

       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投机商,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旁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大约4万人被卷入骗局,被骗金额达1500万美元。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二) 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欺诈案--麦道夫案 

       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美国著名金融界经纪人,前纳斯达克主席。
1960年,从法学院毕业后的他拿着自己在海滩上做救生员赚来的5000美元创立了伯纳德•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并因此闻名华尔街。到2000年,该公司已拥有约3亿美元资产。
2000年功成名就后,麦道夫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大转变,他精心设计了一个巨大的“庞氏骗局”。他利用自己广泛的人脉吸引了大批投资者,但他从来不说明他的投资方法,也不解释他是如何利用投资者的资金获得回报。不论市场好坏,他每年都可以支付10%以上的投资回报利润。事实上,麦道夫并没有创造财富,而是用新投资者的钱用来支付给老投资者。这一招,使数千投资者,包括对冲基金、银行和富有的个人都成为了麦道夫的受害者,涉案金额达500亿美元,成为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欺诈案。 

       直到2008年12月,客户要求赎回70亿美元投资,令他出现资金周转问题。随后,麦道夫被他的两个儿子告发,2009年6月29日被纽约联邦法院判处150年有期徒刑。
       (三) 江苏南通杨建冬事件 

       杨建冬,1978年生,在南通保险市场小有名气。他自1998年开始就在多家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头顶多家大型寿险公司销售精英的桂冠。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保险行业的“明星”,早在2003年就因贪欲陷入诈骗深渊。  

       2003年至2009年期间,杨某以销售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短期意外险为名,先后从季某那里骗得保费15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10年4月,季某不再购买短期意外险,同杨某结算保费及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为了偿还该款,杨某萌发用假保险合同骗钱还债的想法,私刻了某保险中介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公章,伪造了保险合同,虚构了“员工持股一年定投”、“理财金账户(A)”、 “理财金账户(B)”等保险理财产品,先后骗取他人资金约1700万元,受骗人数约120人。  

       2010年6月11日,该保险中介公司接到客户黄先生的电话,要求核实该分公司是否属于该保险中介公司,由此揭开了这起保险诈骗案。 
        7月23日,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
        (四) 江苏泰州王付荣案
        2003年到2006年,王付荣先后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任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王某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以拼凑的团体保单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并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某还冒充投保人的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2007年上半年,在监管部门的检查中,因违规经营,王某被保监会责令撤销职务。 
        王某被免除职务后变本加厉,陆续在泰州市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某人寿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公司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收取“团体长险保费”共计3亿多元。 
        2012年11月29日,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五、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如下: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六、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七、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八、 如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一)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者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理性选择投资渠道,面对高利诱惑,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集资的陷阱。 

       (二)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投资者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在作出投资决策前需要仔细甄别投资对象,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财务报表等方式核实投资对象的资信状况,可以通过工商查询等方式进行验证。
        投资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查询、核实,避免陷入假保单的骗局。
        (三) 及时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投资者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损失扩大。
        投资者发现出售假保单,或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行为时,可以向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进行举报。